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规定
很多人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对于养老缴费年限的规定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医疗缴费年限的规定了解的还是有些模糊,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医疗缴费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以便提前做好退休计划。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未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按规定应当计算缴费年限的时间段。这些时间段虽未实际缴费,但按照政策规定,可视为已缴费的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于满足退休后终身医保的累计最低年限要求。根据大连市现行有关规定(《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的通知》大医保发〔2022〕23号),对大连市的企业职工来说,在大连市参加职工医保,且在大连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或按规定不在大连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央属或行业单位等人员,在大连市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用人单位职工2004年1月1日之前,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4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大连市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未在大连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上述央属或行业单位等人员),在大连市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除外)。
其他规定:
1.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大连市实际缴纳职工医保满10年。
2.规定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大连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央属或行业单位等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不得在大连市继续缴纳职工医保,应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退休条件或未在大连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大连市继续缴纳职工医保,未在其他地区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可向大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3.保费趸缴。参保人员达到规定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大连市规定的,应以其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当月执行的核定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自趸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企业人事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社保公积金缴纳、劳务派遣、项目外包、代办退休、档案调转,应届生报到,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咨询电话0411-83726483、83726437、13624082742 、15998556460
抖音、小红书同步为您分享生活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