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政策为准。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2021]27号),大连市2021年9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最高发放月数的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以上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按月计算。举例说明:假设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000元,A、B两名退休职工同日去世,其中A职工在职期间缴费年限为15年,已领取养老金6年,B职工在职期间缴费年限为33年,已领取养老金3年。那么A和B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就是:A:丧葬补助金+抚恤金=2×4000+9×4000=44000元;B:丧葬补助金+抚恤金=2×4000+(24-3)×4000=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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